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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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6:39
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那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代通知金吗?
网友咨询: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代通知金吗?
湖北三雄律师所余立宁律师解答: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余立宁律师解析: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
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则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此时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
但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的离职,是出于双方的意愿,而代通知金相当于公司承担一种责任做出的赔偿,所以双方都不需要在额外的支付经济上的支出。但是如果离职是单方面的意愿的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注意在经济补偿以及一些离职程序上的事项。
西北政法大学华业,1990年参加工作,2005年到宜昌发展。办理上千件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多年勤奋经营,已经形成良好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