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的,如何确定被告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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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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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3:52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的,如何确定被告?
律师解答:
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患者仅以部分医疗机构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患者就诊的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为查明事实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患者就诊的其他医疗机构为第三人。
因医疗产品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将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律师补充: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