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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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6:39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程序详解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北京市人民政府需在7月底前编制市级决算草案,并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政府需提前10天提交决算草案、决算报告以及财政收支审计报告。
决算草案要求,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按预算科目编制,包括预算数、变更数和实际执行数,并附详细说明。审查内容涵盖:
第二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需在常委会审查前提交决算草案、审计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财经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并听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财经委员会会提供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报告,对市政府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报告应详实反映审计工作情况,包括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改进建议。审计部门需及时纠正问题并依法处理,市政府需在年底前报告处理结果。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市级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需在20日内批复部门决算,并向财经委员会报告;市政府需在30日内汇总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各区、县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