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 建设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6:5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5:21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在《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中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的建设由人防主管部门主导,经费由财政预算提供,土地由政府划拨。专用工程如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设施,则由相关部门如防空组织、医疗救护部门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建设。大型新建居住区需同时规划和建设这些专用工程。
第十二条规定了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的人防地下室建设标准:10层及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筑需按照首层面积修建6级或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2%至5%(市区4%)修建。居住小区的地下空间利用需符合相关防护等级。地下交通和工程的规划也需考虑人防需求,关键部位需符合防护标准。防空地下室最小防护单元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不足时需按完整单元建设。
对于因客观条件无法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建设单位需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和省级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这是政府非税收入,需由政府财政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规定,已预缴易地建设费且达到规定比例和质量标准的项目,人防主管部门会退还预缴费用。最后,如果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建设或缴纳费用,规划、建设及人防主管部门将不予以核发相关许可证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