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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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6:01
苏州市的有线电视设施建设在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占据重要地位。第四条规定,政府需确保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网络与现有网络资源互联互通,实现服务功能的综合开发。
第五条详细阐述了有线电视机构的设立要求。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包括有线电视台、站,负责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和播放,而传输机构则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设施,它们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立和审批。非行政区域性的单位有线电视站需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获得相应审批,它们需与行政区域网络联网,但可保留部分自主服务。
第六条强调了有线电视线路架设需与环境和谐,特别是在城镇主要道路和适宜地段,应地下敷设,以保护周边设施和景观。施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施工方需文明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施工造成损坏需给予赔偿。涉及城市绿化等公共资源的,需事先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并给予补偿。
第七条规定,新建住宅的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可以由开发商代收,但禁止重复收费。这确保了建设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要求,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对外省市的施工单位,还需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许可证明,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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