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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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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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05:29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区域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之间;无堤防的区域则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保护范围,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10至20米;其他河道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保护范围则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挖采沙石、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打井、搭建临时建筑物、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同时,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堤上放牧、开垦、挖土、取石,修建温室、种植高秆农作物、乱垦滥种和擅自栽树,堆放柴草垛、木料垛,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建房、挖窖、开采地下资源,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已建成的鱼塘、蛙塘、蓄水方塘应采取工程防护措施,保证堤防安全。废弃后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恢复原状。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清除阻水障碍物。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非法砍伐。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兼顾河道堤防安全。通过以上措施,抚顺市旨在全面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同时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