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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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3:08
故意开车碾压致人死亡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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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晚20时许,童新驾驶牌号湘A×××××的黑色日产逍客越野车搭乘朋友谭某、张某、王某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沿河路百度酒吧娱乐。因童新在酒吧撞了杨某1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各自的朋友劝开。随后,童新与其朋友离开酒吧坐上了童新驾驶的汽车,童新打电话给其朋友谢某,让其过来帮忙。童新向谢某指认了在百度酒吧旁边七天宾馆大堂里的杨某,谢某到宾馆大堂口头威胁了杨某。随后谢某从大堂出来上了童新的车,杨某跑出宾馆大厅拿钢管朝童新的车辆冲去,童新见状驾车离开,杨某将手中的钢管朝车子扔出,但未击中。当晚22时34分,童新驾车至宁乡市玉潭镇沿河路与楚沩路交叉路口,此时杨某一伙人发现童新的车辆并快步朝车辆走来。童新见状心生怨恨,不顾同车朋友的劝阻,驾车朝杨某等人撞去,杨某躲避不及,被童新车辆副驾驶一侧的车轮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童新撞人后驾车逃离现场。次日,童新在长沙市贺**体育馆附近被民警抓获。童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唐光大律师解答:
童新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击碾压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童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童新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唐光大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唐光大律师系律所高级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主任。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工作28年,法律功底深厚扎实,具有非诉和诉讼的丰富经验,能够精准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点。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是一个资深的专家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