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食堂承包莫让招标环节“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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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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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2 09:21
食堂承包并非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食堂承包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意味着,除特定情况外,如政府为特殊群体提供餐饮服务,采用政府采购法更合适。其他常见模式如全委托、半委托、餐饮服务外包等,因资金来源和采购主体的不同,不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界定,故不适用此法。
具体模式分析如下:
全委托经营模式:此模式下,食堂承包商负责从原料采购到加工制作的全过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与甲方(如医院、高校)提供场地和部分设备,共同经营。此模式中,甲方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更像招商行为,不涉及政府采购。
半委托经营模式:与全委托不同,此模式中,甲方提供厨房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承包方负责食材采购和烹饪,进行食堂管理。此模式与全委托相似,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如甲方之前购置的设备设施资金纳入预算,则需适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餐饮服务外包模式:在此模式下,甲方负责食材、原材料采购,承包方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管理服务。此模式适合就餐人数不多、就餐形式相对单一的机关单位,采购资金容易测算。但选择承包方的招标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存在争议。
营养餐配送服务模式:此种模式适用于中小学学生就餐,由承包方根据要求提供配餐服务。若所有资金均为预算管理的资金,适用政府采购法;若部分资金为学生自付,则招标主体需包括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
委托加工服务模式:承包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不涉及经营行为。适用于甲方具有完善采购及食堂管理经验的情况,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可定义为购买人力资源、劳务中介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
以上模式中,营养餐配送和委托加工服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食堂承包,而其他模式存在承包方经营食堂的情况,不适宜定义为购买服务。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外包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餐饮服务”存在争议。
建议食堂承包项目不拘泥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可结合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承包模式和采购方式。在招标文件制定时,需科学设置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食堂经营管理、服务方案、技术分标准、应急事件处理方案、项目人员配置等。同时,餐饮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食堂承包标准,指导和规范甲方选择行为,降低履约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