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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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0:55
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遵循严格的监督和规定。
第十三条中,所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执行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接受市、县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核查,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
资质管理是第十四条的核心,所有从事此工作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及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许可证书,才能在葫芦岛市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非本地的评价单位如需在本市开展业务,必须先将资质证书提交至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对于违规行为,如超越资质范围、冒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冒用本单位名义开展评价,其结果将被认定无效,这是第十五条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所有评价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包括执行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报告的准确性,以及遵守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和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抗震设防的管理同样重要。第十七条强调,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监控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项目中,抗震设防要求的验收是必须的。
第十八条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抗震设防,*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农村民居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并制定优惠*,鼓励农民采取科学抗震措施。
最后,第十九条重申,所有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咨询的单位,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费用或提高标准,以保障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秩序。
为规范抗震设防要求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以葫芦岛市*令第14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28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