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国务院778号令背景下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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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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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1 21:35
国务院778号令的出台,为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提供了新的准则。在实际操作中,市场监管部门需应对职业索赔人的不当牟利行为,确保投诉举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目的应是制止不法经营而非个人利益。以下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778号令时可能采取的措施和职责的阐述:
1. 对于职业索赔人,市场监管部门应禁止他们在与经营者协商中威胁投诉,对利用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知假买假”索赔,应予以严厉打击。
2. 针对职业索赔人已提出的投诉,应确保其不被用于非法牟利,市场监管部门应主持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支持合理要求,但不支持不合理诉求。
3. 对似是而非的投诉,如基于模糊理由或误解的,应不予受理。例如,关于艾草团子的投诉,应基于实际事实和科学依据来判断。
4. 避免职业索赔人诱使经营者违法,对违法手段的投诉应不予受理,鼓励经营者在被误导后改正错误。
5. 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需明确自身法定职责,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对于不合理或无法证明的投诉,有权部门应介入调查。
此外,国务院778号令强调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指出所有相关部门均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各部门应互相配合,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在投诉处理中,市场监管部门需明确自身管辖权,避免与其他部门职责冲突,并遵循“谁接收谁处理”的原则。
总之,国务院778号令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