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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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2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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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8: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如有特定法律规定,将遵循该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操作。
2. 遵守法定程序。
3. 公正、公平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4.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进行监督。若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级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上级部门有权依法变更或撤销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