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张借条鉴定结果,鉴定结果签名是借款人和另外一个人两个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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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2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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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8:52
此借条有法律效力,能确定借条是借款人亲自书写或是亲笔签名的,就可认定借款这个事实(即有法律效力,当然完备的借条应写明借款数额、还款日期、借款日期、是否约定利息、借款人签名并加盖手印)。债权人应在借款日或是还日后的2年诉讼时效内索还和是诉讼追还,否则视为放弃追偿权利。 参考现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