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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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4:00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对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责任导致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具体见第三十八条。
针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见第三十九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提出批评和举报,以维护安全环境,第四十条对此有所强调。
对于拒绝出示证件或不配合检查的船舶和设施,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禁止离港、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由*机关处理,如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依法介入,第四十一条阐述了这一规定。
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行动,处理决定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这一程序的后续步骤。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1月24日以重庆市*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令第261号《重庆市*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 安全管理职责、乡镇运输船舶、渔业船舶、游览船舶、自用船舶、乡镇渡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45条,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