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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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6:39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明确了激励措施,旨在推动节能技术研究、产品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等,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表彰奖励等。同时,科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金融机构将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还通过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企业单位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单位,按照规定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浙江省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用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或推广导向目录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为了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较高的节能产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规定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以及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执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经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该《办法》分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55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