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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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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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2 16:57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常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对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人事任免,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第四条 自治区*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应当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根据自治区*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决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院长。
(二)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的提名,决定自治区*秘书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上述任免事项由自治区*报*备案。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和地区中级人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及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长;批准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长的辞职。第五条 自治区*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自治区*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自治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副*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直到*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为止。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高级人民*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直到院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四)自治区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人民*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直到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并由自治区人民*和自治区*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和全国*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自治区*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自治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员应从常委会组*员中提名。第七条 自治区*常委会可以撤销或者撤换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自治区*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职务。
(二)根据自治区*或者自治区*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个别副*和自治区*秘书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院长或者自治区*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院长、副院长,自治区高级人民*和地区中级人民*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
(四)根据自治区辖市*常委会的决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区辖市中级人民*院长的职务。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长或者自治区*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副检察长,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自治区人民*及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