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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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7:32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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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海于5月17日晚驾驶吉F45173号长安新星牌出租车在抚松县抚松镇内营运。22时30分许,王建海驾车行至抚松县卫生局门前时,载乘抚松镇居民史某某去抚松县政府。行至抚松县水电局十字路口处,史某某按约定支付王建海3元车费后,又称去往“八盛”公司。到达“八盛”公司,王建海停车等候史某某下车时,史某某用砖头将王建海头部打伤,让王建海坐到副驾驶座位上,其驾驶该车行驶。行至抚松县液化气检测站东侧调头时,车掉进附近沟内。史某某拽王建海下车推车时,王建海用随车携带的尖刀照史某某的胸、腹部及左上肢连刺数刀。当日23时15分,王建海向抚松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称被人抢劫。抚松县公安局抚松派出所民警赶到报警地点后,王建海将作案工具交给警察,并带领警察来到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由于胸、腹部及左上肢锐器创,致肺脏破裂、心脏破裂、下腔静脉部分离断、肝破裂、胃破裂,导致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同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在医院治疗的王建海传唤到案。王建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黄文渊律师解答:
王建海因自己被史某某打伤,且所驾车辆被史驶入沟内,出于气愤,持尖刀多次刺史某某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足见其完全希望史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用尖刀刺史某某要害部位致史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因此,王建海用尖刀非法剥夺史某某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王建海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对王建海依法应减轻处罚。
黄文渊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