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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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2:15
票据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后果。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或支票为伪造、变造或作废,且具有诈骗故意,那么就构成犯罪。在判断时,法院会根据全面案件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非仅仅依赖行为人的供述。
以下情况通常不构成犯罪:(1)无意识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2)误将他人票据当作自己的;(3)因疏忽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4)因过失签发错误记载的汇票、本票;(5)无意识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
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而后者惩罚的是制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伪造或变造票证未使用,可能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在实际操作中,伪造和诈骗往往交织,若行为人先伪造票证后用于诈骗,这种情况下通常按票据诈骗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