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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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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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6:35
第一部分:总则
本会全称为“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Hairdressing & Beauty Association"。本会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北京市美发美容企业、服务行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为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会员,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人员培训、行业评比、技艺交流等活动,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维护行业权益,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政府委托管理行业。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安全、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部分: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宣传政策、法规、行业政策,组织调研,维护会员权益,协调内外关系,开展国际交流,举办业务培训,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进行行业统计等。
本会主要任务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组织落实。
第三部分:会员
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意愿;为服务行业协会、美发美容企业、事业单位、大型连锁企业、科研单位、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
入会、退会手续如下: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证书和标牌;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享有参加活动、监督、建议、选举、被选举、表决、业务技术资料、经营管理支持、优先权、退会自由等权利,履行遵守章程、执行决议、支持工作、遵守行业规定、缴纳会费等义务。
第四部分:组织机构
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宜。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决议、选举领导、设立机构、决定人员、制定计划和制度、接受监督、筹备会议等。
本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位,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熟悉行业、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无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会长负责召集、主持会议,提名秘书长;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负责人,提议工作人员聘用。
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执行、财务管理等。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
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政府资助、捐赠、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会费收取标准由理事大会通过。资金用于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监督,处理善后事宜,终止时剩余财产用于相关事业。
第六部分:终止程序
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剩余财产用于相关事业。
第七部分:附则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