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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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中,需遵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编写的预案需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进行双重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的预案,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后30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备案,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预案则需在45日内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活动如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规定了提交备案所需的详细材料,包括一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意见以及纸质和电子版本。这些材料需一式两份提交。
第十七条说明了备案流程。环保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60日内进行审查。若符合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并通过评估,将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若不符合规定,环保部门将不予备案并附函说明理由,要求申请单位进行修正后重新提交。
最后,第十八条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确保备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9月28日由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0〕11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29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