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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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九章专门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第一百零七条指出,若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验机构及人员或企业违反条例,将依照第六章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详细列举了审查员资格被注销或撤销的情况,如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从事有偿咨询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
第一百零九条针对审查机构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力,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会进行纠正甚至撤销其资格,负责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中,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将被要求改正,逾期不改将撤销其检验资格,严重违规者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在试生产期间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改正,将面临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列举了许可审批机关撤销生产许可的几种情况,如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申请人欺诈等,均会导致许可被撤销,除非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生产许可的撤回和吊销条件,如被许可产品淘汰、许可证持有者不再生产或产品不合格等,都将导致许可证失效或吊销。
第一百一十五条列举了生产许可注销的情况,如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企业终止等,许可证将被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前,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暂扣许可证,具体情况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收回或退还。
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关于委托生产、备案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与处罚执行。
最后,第一百一十九条强调了企业对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