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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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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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04:23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这个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
首先,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即它体现了行政主体的特定行动。
其次,它涉及到行政管理,即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进行组织和管理。
最后,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带来法律上的后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备以下显著特征: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具有从属性,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授权或明确规定,行政主体不得擅自采取行动。
具有裁量性,这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允许行政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作出适应具体情况的决策。
行政主体在执行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无需与相对方协商,只需依法自行决定,包括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决定具有独特性。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行政相对方服从并配合,否则将面临制裁或强制执行,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是无偿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分配,但特殊情况下,如特定相对人承担额外公共负担或享受特殊利益,可能需要有偿,体现了公平原则。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