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REITs的三大资产划转方式税务处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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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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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9 01:25
摘要:在《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的公告》(财税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文件实施前,企业实施REITs计划将资产通过“划转”的方式投入项目公司,主要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法:一是作为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做应税处理,二是按照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要求做特殊税务划转处理。
3号公告为企业提供了第三种“划转”税务处理方式,本文将对比分析三种“划转”税务处理方式的区别,税收效果,以及3号公告的优惠待遇落实在具体税收处理上的体现。
本文以实施基础设施REITs计划中的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资产为背景,分别描述了企业转移基础设施资产时,采用应税划转、财税[2014]109号特殊重组划转、3号公告划转三种划转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上产生的区别,并从实务操作层面进行详细比较,以说明3号公告对基础设施REITs资产划转的税收影响。
本文最后从会计核算规则出发,解释了如何看待资产附带债务的划转的税务处理实质。
本文从实际税务处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资产划转的三大税务方式:1.应税的一般性处理;2.按照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要求处理的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3.财税公告2022年第3号文件规定的REITs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以下通过案例,从税务处理、会计核算方面进行对比,帮助理解3号公告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涵。
假设案例:原始权益人从银行贷款10亿,自筹资金10亿建了一个基础设施,会计处理如下:
原始权益人取得借款,构建基础设施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亿
贷:长期借款 10亿
借:固定资产——基础设施 20亿
贷:银行存款 20亿
假设基础设施运营的3年内原始权益人按税法规定提取折旧1亿(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处理一致),归还借款1亿,则该基础设施此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亿-1亿=19亿;该基础设施附带抵押贷款余额为9亿元。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1亿
贷:累计折旧 1亿
借:长期借款 1亿
贷:银行存款 1亿
第4年开始,原始权益人实施基础设施REITs计划。计划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在设立REITs前,成立项目公司,把该资产连同无法分割的抵押贷款余额9亿元一起划转给项目公司,经评估目前该基础设施评估价值25亿元;二是REITs设立阶段,把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REITs计划,转让价格为30亿元,其中,原始权益人根据规定需要参与战略配售,自持份额20%,锁定期5年。
资产划转时相关数据: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9亿;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公允价值=25亿;固定资产抵押借款余额=9亿;该基础设施净资产评估价值=25亿-9亿=16亿。
以下是对三种不同税务处理*的对比分析:
一、应税划转资产方式
二、109号文资产划转特殊税务重组
三、REITs划转特殊税务重组处理
四、3号公告的特殊递延效果展示
五、对资产划转中所谓附带负债的“净资产”划转的理解
总结:从会计和税法实践上看,“净资产划转”这类观点是不准确的表述。在正确执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在会计核算上是不会存在净资产划转的操作的。从会计核算上来说,资产划转的计量基础应该是以纯资产价值为标准进行计量,无法做到对资产以所谓“净资产”入账和计算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