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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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号: 川建房发[2010]246号 (发布日期:2010-6-4 )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川建房发[2010]24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外的物业服务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含顾问服务)的,应当在川设立机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二年。 二、省外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5、在我省从事物业服务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6、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重新备案。 三、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在川从事物业服务,应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如实申报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四、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在川从事物业服务,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省物业服务企业统计报表制度通知》的规定,定期如实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统计报表。 五、省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一年内不予办理入川备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未经备案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物业管理事故和负面影响的; (三)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四)出借资质,允许挂靠的; (五)低价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拖欠员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本文发布之前,已在川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本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七、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