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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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6: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均不适宜使用取保候审措施:1.若涉嫌的罪名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有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时,不采用此方法进行候审。2.对于那些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不宜采用取保候审。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仍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也不应采用取保候审。4.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仍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同样不应采用取保候审。5.对于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仍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也不应采用取保候审。总而言之,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