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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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6:2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主要关注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 罪与非罪界限:最高法规定,对于仅参加而未实施其他犯罪或受蒙蔽胁迫者,情节轻微的,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但成立条件如纠集对象、表达组建意图和成员同意等需满足。
2. 既遂与未遂:组织行为分为组建之初和成立之后,前者以组织成立为完成,后者以成员加入为既遂。着手实施但未完成就被发现的情况,定为未遂。
3.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与普通犯罪集团、单位犯罪、恶势力和邪教组织的区分主要看目的、手段、势力范围和非法性质。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政治化倾向,手段广泛且暴力,有固定势力范围,而单位犯罪则有合法目的,恶势力松散无序,邪教组织以精神控制为主。
4. 一罪与数罪界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即构成犯罪,若同时犯其他罪,应数罪并罚。加入组织后为成为成员而实施的犯罪,与组织内的其他犯罪需分别定罪。
总结,认定此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区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扩展资料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