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决: 代缴社保协议无效, 劳务派遣公司返还保险费10万元!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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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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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05:55
案号:(2023)鲁02民终4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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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8年2月,甲公司(乙方)与乙公司(甲方)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缴员工社保中的工伤险、办理工伤手续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甲方代缴标准为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乙方按月支付代缴费用及服务费。
2019年2月1日,双方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书》,甲方为乙方职工代缴工伤险,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约定,甲方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二、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乙公司共收取甲公司保险费331280元。甲公司称乙公司以每月2842元为缴费基数,以0.48%为缴费系数为甲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3.64元/人/月,工伤保险费用共计30594元。
三、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的保险代理协议应属无效合同,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与《社会保险代理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双方明知由乙公司代交工伤保险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签订涉案协议,故双方对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具有过错,应当分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委托乙公司在异地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为其职工交纳工伤保险,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承担接近一半责任是适当的。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