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诉流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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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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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03:31
(1)一审中的撤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2)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3)二审上诉的撤回: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