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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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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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14:09
为了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包括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未在卫生部公告中被允许使用的品种,以及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的添加剂。其使用必须基于技术需求并经过风险评估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条详细规定了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如不得用于掩盖质量问题,不得降低食品营养价值,且应在达到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用量。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在制成成品前去除,除非有规定允许残留。
第五条中,卫生部负责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包括制定相关评价和审查规范。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技术资料和安全性评估材料,如添加剂名称、功能、检验方法等。
第七条对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要求更为严格,需要提供出口国的生产许可证明和生产企业的审查认证材料。申请人需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公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技术评审过程公开征求各部门和行业组织意见,对于有重大分歧或重大利益关系的,可能进行听证。评审结论将决定新品种的许可与公布。
卫生部将对新品种的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检验。
第十二条明确了许可批准和撤销的程序,对符合要求的新品种列入允许使用的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许可并给出理由。
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卫生部会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