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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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5:32
父母是子女的抚养权人,如果父母离婚的,需要对小孩抚养权问题作出约定,不能约定的,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那么,爷爷奶奶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吗,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小孩现在六岁上一年级,一直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从没离开过。其母亲从没管过,没出过小孩一分抚养费,爷爷奶奶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吗?
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高鑫鑫律师解答:
爷爷奶奶的抚养权,应在孩子的父母双亡,或不能抚养的前提下才能取得。如果孩子的父母有一方健在并且愿意抚养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就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父母都还在的话,在一般情况下,爷爷奶奶对小孩是没有抚养权的,不能争取抚养权。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高鑫鑫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按实际情况,父母才有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爷爷奶奶无法争取,但可以作为一方争取抚养权的优先条件。父母作为孩子的直系亲属,是拥有孩子抚养权的第一人。在法律上也就只有父母才享有孩子的抚养权。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处理过大量的民事类案件,实践经验较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