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超全解析(文章含通用原产地规则RCEP项下适用及货物确认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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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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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04:51
RCEP第三章确立了RCEP项下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强调实质性改变原则,并注重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容易理解和运用RCEP协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RCEP的原产地规则与国际通行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情况,以及其特点及解读。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协定文本较高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的原产地规则在多样化和标准化方面具有先进性和灵活性。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RCEP的原产地规则,以下是国际通行原产地规则在RCEP协定框架下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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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规则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明确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制度实施时间表,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自主声明原产地,这一制度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首次提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即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所涉货物在其他缔约国通关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
(三)规定了允许微小差错的原则,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无疑问的情况下,允许轻微差异、信息遗漏、打字错误或者特定字段的突出显示在内的微小差错。
(四)在协定区域使用累积原则,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原产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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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综合整理自中国海关杂志、12360海关热线及商务部官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