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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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6:16
近年来,就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具有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权属登记及权属转移等问题,引起了很大争议。
网友咨询:
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产权属于谁?
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杨沙律师解答: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防车位用于国防目的,应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由此可见,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由此,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杨沙律师解析:
如果是人防车位,在防护单位之间会有比较大、比较厚的防护密闭门。在人防工程口部外有人防指示牌和标识牌,人防工程内部之间有辅助标牌,看到张贴这些牌子的车位应是人防车位。人防车库墙体、柱子上会涂有橙色的腰线,印有“人防墙体、严禁破坏”、“人防车位、禁止买卖”等字样,普通地下停车场则没有。人防车位数字编号前有“人防”字样,普通车位数字编号前没有“人防”字样。普通车位视野一般比较空旷,而人防车位周边有战时通风机房、平时通风机房、值班室、洗消室等,看到建有这些配套设施的车位也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可以被买卖,但可以出租,出租年限最长不可以超过二十年。当国家发生战争或者是出现重大灾难时,国家会把人防车位强制征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杨沙律师简介
以法律的技术服务人,以法律人的温度帮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