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推定及其适用机制研究内容简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3:4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8:06
西方证据制度经历了神示、法定和自由心证等阶段,中国证据制度则经历了神示到法定兼自主判断,再到**时期的自由心证。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以实事求是为主导,与自由心证有显著区别。
首先,判断案件事实的标准不同。在自由心证制度下,如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而*法系则要求高度盖然性。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强调彻底查明事实,而非追求盖然性。主流学者倾向于关注查明事实的义务,而非盖然性。
其次,裁判者的事实判断在自由心证制度下难以被第三人审查,而两*系对此处理不同。英美法系更注重程序的绝对形式主义,裁判者的心证过程不可审查;而*法系则将案件事实发现和实质公正视为首要任务,规定了再审程序,要求裁判者解释事实认定理由,尽管这并不等于审查其内心过程。
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侧重于客观性,不同认识主体对同一现象的认识结论应一致,通过审查确保裁判正确。我国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程序旨在对事实进行再审查,体现了对裁判者的监督与信任的微妙平衡。
共同点在于,两种制度都不强制规定特定证据的证明力,都属于自由证明模式。《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的转化。法官需公正、全面地评估证据,独立判断其证明力,并公开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