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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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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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1 05:44
为强化耕地保护,规定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机制,旨在确保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补充耕地义务。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决定,此办法如下: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依据“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用地补充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四条: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土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地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遵循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公正客观和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非农业建设用地须在考核年度(上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涵盖能源、交通等各类单独选址和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政府或接收耕地开垦费的部门。
第八条:耕地占补实行挂钩制度,补充耕地单位需通过合法批准的项目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第九条:占用耕地的单位需将土壤剥离,用于土地改良。补充耕地项目需符合规划,通过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确保质量。
第十至十二条: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和资金落实标准是考核关键,达到设计技术标准并通过验收。
第十三至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补充耕地资金来源和考核结果的判定,不合格项目需整改或处罚。
第十九、二十条:对不合格地区的整改措施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中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