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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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23:08
租房过程中楼下投诉漏水的要先检查漏水的原因,如果是租赁房子有问题才导致漏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是有维修义务的,除非在房屋租赁合同当中另有约定。如果是承租人擅自装修导致漏水的,承租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根据规定租房子楼下漏水怎么办?
租房子楼下漏水的要检查漏水的原因,如果是租赁房屋的问题,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对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楼层漏水的这种情形没有什么法定的解决方式,最重要的就是先检查漏水的原因,对于给楼下造成的相关财产损失,如果是租赁房屋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漏水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