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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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6: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宣告和清算过程。当企业符合特定条件时,如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或整顿期满未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会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第二十三条)。
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十五日内成立,负责接管破产企业,管理其财产、清理债务等事务(第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可以聘任必要人员,同时强调了保护破产企业财产的重要性和合法处理程序。
破产期间,企业财产的处理、合同的解除和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者需通过清算组进行清偿,破产财产由破产时的经营管理财产、后期取得的财产及相应财产权利构成(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
破产费用的支付、无效行为的追回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在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中详细阐述。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负责清理剩余事务,如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追偿(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
企业破产后的责任追究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一条)。破产程序的最终环节是注销登记和责任追究(第四十和四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律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法已被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