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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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5:14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要件中,主体是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其犯罪侵犯的客体,而客观要件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不负责导致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构成这种犯罪的主观表现是过失,如故意则不能成为主观要件。一、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活动。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财物,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认定一种罪名的成立应当从构成要件入手,对于执行裁定失职罪而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主观过失,客观表现是因为过失及失职造成执行过程中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这种犯罪的最高处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