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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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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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11:47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顾名思义即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用,无法明确区分,致使公司丧失财产独立性。
网友咨询: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人一旦出资完毕,即以丧失该出资的所有权而换取公司的股权。公司以股东出资并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若股东能提供证据证明未发生混同的,则仍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认定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是否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后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