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哪些证件和材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1:1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3:19
张某在某市区有套私房,产权人为其一个人。某月,房屋正式拆迁,张某与拆迁组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拆迁组要求张某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张某想知道如何办理/p>依法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技巧提示
对房屋拆迁协议公证的审查,一般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提交的证件。(2)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协议条款是否完善、明确,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5)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已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6)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公证。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