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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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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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07:24
第十七条,公民有权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或者就不满的行为提出申诉。如涉及法律途径解决的事务,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提出国土资源相关信访事项应针对有权处理的管理部门进行,确保程序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中,一般情况下,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姓名、地址、请求事项、事实依据以及理由。口头提出投诉的,管理部门需记录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和诉求内容。
第二十条指出,采用走访方式的多人信访,需共同到管理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确保集体诉求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