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哪些情形能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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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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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18:25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方式,而会计账簿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查阅会计账簿涉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受到法定的限制,其中就包括不得有“不正当目的”。
网友咨询: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哪些情形能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
律师解答: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公司会计账簿包含大量数据信息,且具有专业化、细致性、复杂性的特点。若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簿,不允许股东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摘抄,将难以达到“查阅”的目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会流于形式。故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方式应当包括查看和摘抄等。
股东依据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