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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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9:25
资格获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条,该法规是解放军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基础,适用于现役军人、单位,以及预备役人员在参战、支前等情况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样遵循此条令执行相关事务。而对于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的纪念章,其授予对象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等重大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如果参与了这些任务,有可能获得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具体纪念章的名称和颁发范围,由总政治部负责提出,并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至于批准权限,第七十六条规定,纪念章的颁发是由各总部、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和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负责审批并执行。具体的颁发对象会根据任务执行情况来确定。
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分为执行作战任务纪念章和执行重大任务纪念章两种,纪念章附章和章体背面分别刻印每次执行作战任务或执行重大任务的具体名称。均由由主章(章体)、附章、略章、绶带以及附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