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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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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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4:41
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网友咨询: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借款主体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借款主体与款项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书面证据确定借款主体。至于款项最终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系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借款主体的确定。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