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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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6:18
上海证券账户的新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如下:未做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以参与。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不再接受回购登记,但接受回购注销。所有上市国债(不含企业债)可作为质押券,通过入库申报参与新回购交易(代码204XXX)。深圳证券账户则支持国债和企业债回购交易,分别用R-XXX和RC-XXX标识。
上海结算公司按证券账户计算回购融资额度,标准券不可跨账户使用。上海买入的国债可当日申报为质押券用于正回购,但深圳则不行。上海质押券可实时替换和转回,深圳则转回的债券当天不可交易。回购到期,上海融资方可继续融资或赎回债券,深圳则不能当天卖出还款。
上海回购交易需整数倍申报,每百元资金最小变动0.005元,深圳则是整数倍申报,最小变动0.001元。逆回购计息方式以自然日计算,涉及活期利息的计算则根据资金的可用性和可取性区分。上海投资者已质押债券不能变更指定交易。
出入库指令在日终结算系统处理,申报成功后,转出数量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可能部分成功部分失败。国债在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涉及欠库时暂不兑付,待账户无欠库后再处理。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质押式回购与融资融券业务性质不同,仅是交易方式的区分。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