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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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15:14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网友咨询:
4月初我去工商所送了营业执照年检的报告资料,到4月中打电话叫我过去说我在网上有宣传虚假广告,公司是从别人那转来的,我不知道原来那人在网上做过广告现在网页显示的是他的名字电话和原来地址,就这个工商所不给我批,这样情况我该怎么办?
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何佩文律师解答:
网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认定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管公司怎么样变更(分立、合并、转让),只要没有被注销,原来公司的所有民事责任,都应当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也就是说,你转过来的公司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何佩文律师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何佩文律师,中共党员,中国重点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为“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高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原为江苏某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现执业于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15:08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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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我去工商所送了营业执照年检的报告资料,到4月中打电话叫我过去说我在网上有宣传虚假广告,公司是从别人那转来的,我不知道原来那人在网上做过广告现在网页显示的是他的名字电话和原来地址,就这个工商所不给我批,这样情况我该怎么办?
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何佩文律师解答:
网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认定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管公司怎么样变更(分立、合并、转让),只要没有被注销,原来公司的所有民事责任,都应当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也就是说,你转过来的公司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何佩文律师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何佩文律师,中共党员,中国重点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为“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高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原为江苏某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现执业于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