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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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2:41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考核的方式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考核流程首先由机构复核评定意见,接着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形式多样,包括个人述职、专业知识考核、技术操作测试、医学文书审查、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若医师认为考核人员有利益冲突,可申请回避,考核机构应合理处理。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考核周期内医师的行政处罚情况给考核机构。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如变更执业地点或存在特定情况(如未被吊销执业证书但有法条列明问题),医师需提前接受考核,由原执业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