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1:0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6:43
部分股东在设立公司后,未按章程约定实缴出资、未足额出资,或在验资后再次抽逃出资,这些行为均属于瑕疵出资,那么股东出资瑕疵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股东出资瑕疵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宋成波律师解答:
股东出资瑕疵,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宋成波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瑕疵出资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虚假出资。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按约定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以及未转移其他出资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虚假出资。
2、出资不实。出资不实主要存在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情形,其表现在该类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远高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导致公司的实际资本并没有达到注册资本数额。
3、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经法定程序将自己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在实行认缴制之前,注册公司需要提交相应的验资报告。许多公司股东并未实际进行出资,而是通过垫资公司进行出资,在验资完成后即将出资款项转出返还给垫资公司。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发生较多,后期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宋成波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10年,在建筑工程、婚姻家事、疑难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