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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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8:16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主要源于两者的构成要素相似,特别是在文字上。商标和商号都具有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或识别商事主体的功能,两者都承载着商业信誉,容易使公众混淆。当某一企业试图将他人的著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或把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以生产相似产品,这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引发权利冲突。
外部因素也对这种冲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首先,我国商标与商号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即条块分割,商标和商号的保护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恶意注册或登记提供了便利。其次,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漏洞,如《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界定不明确,使得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变得相对容易。另外,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企业为了抢占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可能会不择手段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
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过相关意见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法律规定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使得侵权者仍有可能钻法律空子。因此,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在现实中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遏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