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3: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6:32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往往会约定“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非典型性担保”,如“以物抵债”、“让与担保”等。那么在民商事活动中,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区别是什么?
网友咨询:
在民商事活动中,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区别是什么?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金绪平律师解答:
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虽然在外观上均存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约定,但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债务到期之前;而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债务到期之时或之后。
二、当事人设立让与担保的,并未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仅有为借贷合同设立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债务到期后如何清算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达成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终止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金绪平律师解析:
《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金律师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公费),研究生毕业,获得北大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曾在北京建委等多个机关任职公务员十余年,政府工作经验丰富、政策敏锐性强;擅长民事和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业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7:16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往往会约定“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非典型性担保”,如“以物抵债”、“让与担保”等。那么在民商事活动中,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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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活动中,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区别是什么?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金绪平律师解答:
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虽然在外观上均存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约定,但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债务到期之前;而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一般成立于债务到期之时或之后。
二、当事人设立让与担保的,并未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仅有为借贷合同设立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债务到期后如何清算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达成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终止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金绪平律师解析:
《九民会议纪要》第71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金律师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公费),研究生毕业,获得北大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曾在北京建委等多个机关任职公务员十余年,政府工作经验丰富、政策敏锐性强;擅长民事和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