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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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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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07:31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98)财会字第32号【发布日期】1998-08-21【生效日期】1999-01-01
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和有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规定了会计档案的管理责任和具体操作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单位需建立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便于查阅。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专业资料,如原始凭证、总账、月度报告等,都是记录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记录和证据。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按照规定期限保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将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需移交给单位档案机构。查阅会计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以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对于保管期限,会计档案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确定。保管期满的档案需经过销毁程序,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合规和监督。
当单位终止或分立时,会计档案的管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如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档案馆代管。建设期间的项目会计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移交给接受单位。
最后,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携带出境,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也需遵照国内相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