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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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4:22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第六章主要涉及纠纷的调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双方首先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介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需制作包含调解请求、事由和结果的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盖有调解机构的印章作为确认。
对于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调解后又反悔的纠纷,承包方有权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林地承包纠纷,如果有特殊规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如果发包方违反实施办法,如承包期不符法律规定、扣留承包合同、擅自变更合同等行为,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根据违法情况决定。
另一方面,承包方如果违反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不按规定登记、更改证书,干扰承包方权益,也将受到相应的纠正、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
[1]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